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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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花佳坊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租金及综合管理费共计9322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花佳坊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的违约金(分别以397240元及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上浮30%的标准分别自2018年7月1日及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花佳坊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为本金按月分期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上浮30%的标准自当月8日(如果交费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则自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后一天)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本金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佳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