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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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24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224360.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