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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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食用原材料配送采购合同》及《廉洁协议书》; 二、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4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付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以627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2月16日起计付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973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付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但累计支付违约金不得高于该本金的10%);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900元,余下718元由广州市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