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田七日化有限公司 上海田七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田七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300,000元; 二、上海田七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付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货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广西田七日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上海田七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上海田七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七日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