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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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680070201607645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 2、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707元及利息311334.02(利息已算至2019年8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3、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安县××号楼【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号)】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4、被告***、***、***、***、***对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位于兴安县××号楼【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号)】的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3606元,由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60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