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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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6); 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借款24896.40元及利息616.04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7月13日起仍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