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阳朔县碧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阳朔桂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阳朔桂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72302182878741号《广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阳朔桂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710470.9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2日,此后利息按上述《广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阳朔县碧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7、28号B、C栋房地产[房产证号: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00××53号,建筑面积7186.2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12)第26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18㎡]依法处分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依法处分本案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第二项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698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8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9849元,由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负担1818元,由被告阳朔桂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阳朔县碧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3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969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