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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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039147.31元; 二、被告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就上述债务对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35元,由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58元,被告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05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