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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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岫岩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20年0000183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三、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189898.70元,以及原告***截至起诉之日止已偿还的月供22652.32元; 四、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岫岩支行偿还原告***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截至起诉之日止应还数额为391885.06元; 五、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因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岫岩支行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止为3592.28元; 六、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949.50元及代办费1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1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被告鞍山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