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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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麟圣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大连兴隆食品有公司与被告大连麟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所签订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大连麟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大连麟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麟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