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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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建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保140号 : 关于张伟与王青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2财保5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附:(2021)辽1322财保50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本院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录入邮编:根据实际情况录入联系人:张凯联系电话:1564262960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