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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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执3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

负责人王大雷。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宏同力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8258032Q。

法定代表人常光友。

被执行人常光友,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常州市宏飞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N。

法定代表人陈午生。

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帝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5172117H。

法定代表人常光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宏同力电器有限公司、常光友、常州市宏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常宏帝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金钱人民币18431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宏同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春江镇王家巷235号有证房产、无证房产及附属物、承租户装修等【房屋所有权证:00824589,00824595,00824901】以整体评估价3101.86万元的7折1960万元(整体拍卖物不含3幢门面房价值371.04万元;承租户的装修合计人民币159.79,该部分价值承租户要求第一次拍卖不降价,第二次拍卖可以降价百分之二十)为起拍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9/01,户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如果流拍,本院将再降价百分之二十,即以1568万元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军

审判员熊金明

审判员李晓昕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包俊杰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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