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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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减半收取8037元,原告***承担5358元,被告***承担2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7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