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抛光机二台、色选机二台、加米机四台、筛选机一台、进粮仓三个,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