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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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本金109922.35元、利息283063.4元、费用28122.9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 二、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