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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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利息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还款日止,年利率按3.85%计算,以2,8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