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止计算的利息461.86元。

二、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所签“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所约定的相关利息的计算方法所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参照被告***在原告处信贷管理系统截图数据,贷款期限内执行年利率为6.09%,逾期利率上浮50%)。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等在50000元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执行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负担126元,被告***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4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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