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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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止计算的利息461.86元。 二、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所签“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所约定的相关利息的计算方法所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参照被告***在原告处信贷管理系统截图数据,贷款期限内执行年利率为6.09%,逾期利率上浮50%)。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等在50000元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执行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负担126元,被告***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