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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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3773号

何一帆:

申请执行人何一帆与被执行人唐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何一帆与被执行人唐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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