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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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969,655.5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按照年利率10.527%计算,自2019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790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的87,866.38元利、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