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和被告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1267890.87元,原告***对被告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工商银行韩江支行的账户(账号:20×××68)中的资金1267890.87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8106元,由被告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汕头市汕汾加油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