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欠款本金148939.84元,分期手续费1832.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1月5日,***应付利息9189.19元;自2021年1月6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为1932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