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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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33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81元,由原告***担负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担负2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带上诉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后将缴费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缴纳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