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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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4110.47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42142.57元;2020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64110.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