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羽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阳江市羽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微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日签订的《美团点评智能支付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无效; 二、被告广东微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阳江市羽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8100元; 三、驳回原告阳江市羽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广东微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