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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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泰来县民意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泰来县民意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和***的损失5700元; 二、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0元,减半收取计156.30元,由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泰来县民意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和***,***和***自行负担109.41元。鉴定费1500元,由由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泰来县民意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和***,***和***自行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