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再审申请人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家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调阅了本案二审卷宗;并于2017年6月21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家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洪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及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参加了本次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元

审判员刘少阳

审判员向国慧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增斌

裁判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