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再审申请人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家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调阅了本案二审卷宗;并于2017年6月21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家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洪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及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参加了本次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元 审判员刘少阳 审判员向国慧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增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