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中影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变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影城营业损失3434560元”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大连中影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影城营业损失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30(81212+30318)元,由大连中影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000元、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30元。丹恒信工造咨字(2015)第008号工程造价报告鉴定费40000元(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负;辽东评报字(2015)第100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90800元(大连中影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辽东评报字(2015)第126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20000元(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负。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54元,由大连中影华臣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686元,由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