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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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9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50元,执行费51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全部执行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13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30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承办人:庞兴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