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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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06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35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2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7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