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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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南松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松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及服务费29160元、管理费:2232元,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1592元;上述费用合计32984元,经抵扣5000元水电周转金后,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27984元即可; 二、被告交纳给原告的租赁保证金20000元,原告无需退回给被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64元,由原告负担2358元,被告负担1106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