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304民初2515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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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承租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总额(详见附表三); 二、各承租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详见附表三); 三、被告海城龙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各承租人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的范围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三)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均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