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
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货款813532.32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以818532.32元为基准按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结利率计算以及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13532.32元为基准按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结利率计算,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115673.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3元,减半收取计6571.5元,由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848.5元,被告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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