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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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担保人毕玉壮名下豫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