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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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财产担保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