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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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