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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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52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蓝,安徽振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中堂。 原告***诉被告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更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夏意 书记员吕可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