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52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蓝,安徽振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中堂。

原告***诉被告烟台瑞参堂水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更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夏意

书记员吕可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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