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清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清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清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清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费人民币501358元及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2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74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4元,财产保全费3218元,诉讼费合计120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