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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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