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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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2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以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6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径行支付原告***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