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安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安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403元。 二、驳回广安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安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安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义务人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