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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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1504元,并以443628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59150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5915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130%支付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二、驳回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6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村民委员会担4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