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升花园A区A17号楼1单元203室,面积52.3平方米,黑(2020)鸡西市不动产权证第00197259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黑G×××××起亚牌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孙晓英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富强组团5号楼-4-4-3,面积72.36平方米,黑(2018)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010925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解除查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查封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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