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新锐能源有限公司
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许昌新锐能源有限公司服务费44,4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4,49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许昌新锐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反诉费50元、保全费1,470元,由许昌新锐能源有限公司3,922元、由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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