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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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以12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计;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余款250万元,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6月10日、7月19日、8月1日、8月20日起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98643.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