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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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9576.1元,并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9576.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9元,由原告***负担1044元,被告***负担5855元(其中29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