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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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28%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罚息(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4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