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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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