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并从2021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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