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彪,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单元4、5楼,1栋103、104、105号商铺。 负责人:范丹彦。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彬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