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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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借款本金272806.23元,以及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169679.0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给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违约金7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25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负担700元,被告***、***、***负担8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